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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18-11-22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脚步的逐渐加快,商标对于企业、个人和国家来说,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力量。随着我国对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无论是在现实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完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仅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需要。

[关键词]未注册商标; 保护现状; 存在问题; 建议。

 

一、未注册商标综述

(一)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能够把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并且能被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09页。][1]我国商标法第8条对商标的概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张序九,《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2]商标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原始取得中又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取得方式,因此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分。

注册商标指的是经过法定的程序获得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制度,因此比较注重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权利一般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而其中专用权是基础。而未注册商标,显然指的是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同样也具备商标的一般特征,比如显著性、可识别性等等。

2.未注册商标的种类划分

未注册商标以知名度为依据可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未注册普通商标。我国因采取注册取得方式而侧重保护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程度方面,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未注册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是不及注册商标的。而对于未注册普通商标,我国对它的法律保护是很薄弱的。在现实生活中,未注册普通商标及其纠纷的大量存在表明着我国应重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

(二)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第一,劳动财产权说 根据洛克的理论,人自己享有所有权,他的观点是认为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每个人只需付出劳动,那么你便可以享有劳动带给你的相应权利。[[3]【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第19页。][3]他的理论对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这一观点给予了正面肯定。我们在此基础上可以做出推断,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因为对使用的商标付出了劳动而享有未注册商标的权利,按照洛克的理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因此获得了一种当然的权利,WWW.eeelw.cOM这种权力是确定、无争议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抢注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去侵害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从“劳动财产权说”出发,肯定并确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从而有效地防止其免受抢注等恶意行为的侵害,保护好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商誉权理论 “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一些商事活动中创造了商誉而获得相应利益,从而能够不受到别人对你的侵害。”[[4]吴汉东,《论商誉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4]商标是商标使用人用来区别自己和他人产品、服务的一种标志,而商誉则是商标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因其产品或服务的良好品质等而产生的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 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基础在于商誉的获得。由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通过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了未注册商标这一行为,因此,未注册商标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活动时,应秉承诚信的原则,做到诚实、不欺骗。履行义务也必须诚信,不能够规避法律以及合同。[[5]王利明,《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3页。][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只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直接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诚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鞭策民事主体在从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要诚实、守信,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抢注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频繁发生,要求我们应当学会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其进行惩治,这也是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理论依据。

2.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需要

商标所代表的商誉是一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反映,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来说,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体制背景下,一个良好的商誉能给企业带来极高的市场竞争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恶意侵害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加之侵害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的严重受损,更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的损害状况,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扰乱。

第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标的功能主要是将自己和他人的产品、服务区别开来,以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会。一个商标背后所代表的商誉是一个企业的口碑,是其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反映。而消费者基于此,从琳琅满目的商品中进行判断、辨析、筛选,因此完成自己的消费选择。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实则可以归结到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商标因使用行为而实现其价值,使得其具有了标识商品和服务以及商誉的功能,从而帮助消费者完成自己正确的购买选择。然而,商标这种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依靠使用行为而非注册行为,注册行为只是发挥了其规范使用的作用而已。因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必须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得到重视,这不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 规范,更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