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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与“基数乘以倍数”的赔偿金额确定模式。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点在于实现赔偿数额的合理确定,为此,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与建议:扩大实际损失的构成,将作品降价损失、权利人可得经济利益的减损、商誉的损害以及广告费损失等纳入实际损失的范围;细化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完善确定赔偿数额适用的证据制度,规定证据披露规则、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放宽证明标准;加强举证妨碍制度的实施;明确权利使用费的确定方法;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确定倍数可以考虑的具体因素。
关键词:著作权 惩罚性赔偿 数额的确定 计算基数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 言 1
一、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模式 1
(一)关于确定模式的法律规定 1
(二)“基数×倍数”的确定模式 2
二、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 3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认定 3
1.实际损失的构成 3
2.实际损失的计算 4
(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 5
(三)权利使用费的确定 7
三、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 8
(一)倍数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8
(二)确定倍数可以考虑的具体因素 8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