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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996条是我国违约精神损害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打破了举证责任不平衡导致的诉讼困境,使对受害人的救济更臻完善,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但同时,也存在着该制度违背损害赔偿的可预见原则、条文性质与请求权基础模糊不清、保护范围狭窄等争议。本文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司法现状与学术研究入手,借助典型国家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认为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应当符合一定的订立目的、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并采用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归责模式,在考虑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理性第三人模式综合考量。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1
二、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司法现状及学术研究分析 2
(一)国内司法现状 2
1. 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
2. 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3
3. 小结 3
三、外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4
(一)英美法系国家——英国 4
(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 5
四、《民法典》第996条的创新与局限 5
(一)该条文的创新性 6
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6
2.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 6
(二)该条文的局限性 7
1. 对损害赔偿的可预见原则的违背 7
2. 条文性质仍存在争议 8
五、《民法典》第996条的法律适用 9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9
1. 限制合同订立目的原则 9
2. 可预见性原则 10
3. 归责原则 10
(二)严重精神损害的判定及法律适用的规则 10
六、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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