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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恶性犯罪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此类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往往在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避下未得到刑法制裁,其处理结果与民众朴素正义观有所出入,引起了强烈的社会舆论,学界也逐步展开了对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研究与讨论。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多推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补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则、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体系、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能够缓解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需求,具有本土化移植的合理性;同时,国内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环境、刑事诉讼制度,为该制度的本土化移植提供了可行性。我国应当逐步构建起符合国情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恶意”的认定标准,将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纳入“恶意“认定方法的范畴,以顺利实现该制度的本土化移植。
关键词: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概述 1
(一)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含义 1
(二)典型案例——詹姆斯布格谋杀案 2
(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作用 3
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
(一)必要性 4
(二)可行性 5
三、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移植的建议 7
(一)渐进性地构建普适性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7
(二)明确“恶意”的认定标准 8
(三)明确“恶意”的认定方法 9
四、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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