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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将强奸罪规定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就其法条字面意思而言,更多是在强调行为人所用的暴力和胁迫等强制手段。但若要彻底贯彻性自主权这一性犯罪的保护法益,则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以被害人同意与否作为性侵犯罪的核心要件,而性侵行为对被害人而言其本身即是暴力,行为人的暴力等强制手段仅是被害人不同意的一种表现形式。故此,本文首先讨论同意问题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得出被害人不同意系属性侵犯罪的核心要件,紧接着从主体能力、是否真实自由、效力范围三方面解析同意的有效要件,最后基于这些要件分析了被害人不同意的不知抗拒、不能抗拒和不敢抗拒等具体存在情形及其效力,指出在性侵犯罪中将被害人不同意作为本质特征的可行性。
关键词:性侵犯罪 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不同意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4
二、同意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 4
三、同意有效的要件 6
(一)法益主体具备同意能力 6
(二)是真实且自由的同意 6
(三)同意内容属于法益主体可处置的范围 7
四、性侵犯罪中不同意的情形 7
(一)因缺乏认识能力而致不知抗拒 7
1.因年龄因素致缺乏认识能力 8
2.因精神因素致缺乏认识能力 9
(二)因认识错误而致不知抗拒 9
(三)因缺乏行为能力而致不能抗拒 11
(四)因受威胁等而致不敢抗拒 11
五、结语 12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