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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用六个条文对此前一直激烈讨论的居住权做出了规定,结束了之前因为物权法定而用法律原则判决有关案件的局面,也为保障老人、离婚后暂无居所的夫或妻一方、保姆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发挥巨大的作用,甚至为解决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政策的困境提供思路与方向。然而,作为新设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原则性,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本文拟对居住权制度进行思考,具体包括居住权人的主体资格、与居住权人同住的人数范围及身份资格、所有权与居住权分离下的有关房屋权益的划分以及居住权的撤销条件,并针对这几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居住权能实现其真正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居住权 主体资格 撤销权 权益划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居住权制度的法理阐释 1
(一)居住权制度的现行立法 1
(二)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1
1.居住权是对老人、离婚后无房可住的一方等弱势群体的保障。 1
2.居住权制度为公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2
(三)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3
二、居住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障碍 3
(一)无偿享有居住权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3
(二)与居住权人同住的人数范围及身份未限制 4
(三)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的相关权益及义务归属无规定 5
(四)居住权的撤销事由需完善 6
三、中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 6
(一)完善无偿享有居住权的主体资格规定 6
(二) 完善与居住权人同住的人数的范围与身份限制的规定 7
1.人数范围的限制 7
2.身份的限制 7
(三)完善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的相关权益的归属的规定 7
(四)完善居住权撤销制度的规定 8
四、结论 8
参考文献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