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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大稳定、小调整”,且在中国的婚姻中多是女方迁出原户口并落户到男方,故而经常出现结婚后女方原有的承包田被婚前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发包方收回,但是在随着男方落户的新居住地却未取得承包地或夫妻共同承包农村土地时是以男方为户主而进行承包,因此经常出现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失去承包地以及生活经济来源的情况。除此以外,在我国民法典婚姻编中并未对农村夫妻的土地承包地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至于许多基层法院在面临农村夫妻离婚提出的分割承包地的诉求时不知如何判决而选择不予审理。即便基层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但由于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以及土地的不动产性质影响,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受到村民集体的反对。
另外,某些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嫁女不再拥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即便拥有也失去了承包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外嫁女对承包地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而且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使用权的转移和出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了限制。无论是在夫家或是娘家,外嫁女作为继承者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受到了阻碍,由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善,外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限制导致出现外嫁女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对于使用权的转移和出让的限制,则是因为在目前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下“户”容易代行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权利处分土地使用权从而限制并掩盖了妇女合法享有的土地合法权益。
对此,本文将会从法律制度、司法救济、思想转变等层面提出解决对策,细化离婚分割农村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情况以及根据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本文提出了一些创见。立法方面应该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尽量为法官自由裁量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提供可能性,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纳入其中。对于不合法的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附带审查制度以纠正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现象。司法和实践方面要明确各部门,也就是政府和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政府应当是对农村土地进行实体分割,法院是对土地收益进行分割。同时要允许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自主选择保留娘家还是夫家的承包地以及成员资格。而关于户主代行成员权益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将登记对抗主义变为登记生效主义以保证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借鉴婚姻编的规定。最后将会从实际出发,提高农村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积极传播男女平等、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想,改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妇女怯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状。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确权 夫妻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1
二、相关土地权益的概念界定 2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概念 2
(二)土地确权的概念 2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使现状分析 4
(一)关于承包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典型案例 4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 4
四、目前我国关于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及处理 7
(一)目前规定以及处理方法 7
(二)相关农村承包地规定以及政策改革后的影响 9
五、目前我国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 11
(一)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二)保护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解决措施 12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 12
2.完善司法措施,提高和加强实务执行力度 13
3.重新制定地方法律法规,调整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 14
4.保障妇女转移、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15
六、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