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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审稿第828条第4项尽管最终未被采纳,但无疑使得婚姻登记瑕疵问题重新回到学界视野。在传统上,我国通常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路径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加以解决,然而传统方案却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目的上相互背离、功能上存在阻碍以及行政机关本身的不适应性等缺陷,因而确有必要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民事救济路径展开研究。本文以“身份造假类”这一婚姻登记瑕疵类型为切入点,探讨以此为代表的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民事救济路径之构建。具体而言,建立完善的民事解决路径需分两步走:首先,需要搭建诉讼时效、民事案由、审理模式三位一体的辅助架构;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实体审理一般需要遵循“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但应出于对当事人“确有婚姻实质内容”的尊重而允许婚姻成立的例外情形的存在,从而针对性地作出处理。
目 录
一、身份造假类婚姻登记瑕疵之界定 5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内涵与类型 5
(二)身份造假类婚姻登记瑕疵的实质 6
二、传统路径处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之力有未逮 7
(一)法律的目的:两相背离 7
(二)法律的功能:存在根本障碍 8
1、对于婚姻问题的割裂化处理 8
2、权利救济方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8
3、诉讼时效:确不合理 9
(三)解决问题的主体:行政机关的非适应性 9
三、民事路径下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的辅助架构 10
(一)适用前提:诉讼时效不受限制 10
(二)起诉和受理阶段:设立婚姻登记纠纷案由 10
(三)审理模式:合并审理优先 11
四、身份造假类型婚姻登记瑕疵的民事路径探究 11
(一)审理的思路与顺位 12
(二)细化分类:以实质要件为标准 12
1、结婚意愿类型 13
2、重婚类型 13
3、法定婚龄类型 14
4、近亲婚类型 14
5、疾病婚类型 15
五、结语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