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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工智能创作的独立性与创作过程的“人机合作二元关系”,令具备一般作品外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体现了人工智能本身的个性化选择并继承了人类思想表达的人格性,符合著作权法法律体系要求的外观主义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应当作为作品保护。现阶段“人类中心主义”全盘否定观点不具有现实意义,“猕猴自拍案”结果的类推适用更具有局限性。相关的“否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主体”、后人类时代“作者——著作权”模式和人工智能“拟制作者”模式的权利归属不同主张,在理论推理的逻辑搭建上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 ;拟制作者;
目录
导言:人工智能发展阶段概述 4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认定问题概述 4
二、人工智能“创作”行为认定 5
(一)人工智能创作的技术认定 5
(二)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活动的二元关系分析 5
1、人工智能作行为的独立性认定 5
2、人工智能与前提性活动的关系认定 6
3、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二元关系概述 6
三、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 6
(一)作品认定标准 6
(二)人工智能作品否定论分析 7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 8
1、独创性认定标准 8
2、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 9
四、人工智能作品主体认定 10
(一)人工智能作品主体否定论分析 10
(二)人工智能作品主体认定讨论 11
(三)人工智能作品主体认定小结 12
五、结 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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