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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物之使用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问题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缘于通说认为损害的概念采用“差额说”。《德国民法典》明文区分了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效果,导致司法实践南辕北辙,涌现的诸多学说对现有体系冲击极大,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因效仿而深受其害。但是,我国现行法对非财产损害可赔偿性采用开放式规定,不同于德国法的封闭式规定。职是之故,我国无需效仿德国,应在本土的制度框架内寻找合理的解决路径。在体系架构上,应区分事实上损害与法律上损害,避免二次价值判断,法律上的损害之确定需结合所保护的利益、损害赔偿法之目的、责任基础因素等综合判断,这些因素还体现在损害计算中;在内容解释上,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可能性不应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为损害计算规则,其他物类推适用。
关键词:使用利益丧失;损害赔偿;差额说;赔偿范围;损害计算
目 录
一、 问题的提出 4
二、 以往学说之整理与批判 5
(一)物之使用利益丧失的界定 5
(二) 使用利益丧失可赔偿性理论之整理与批判 6
1.商业化理论 7
2.费用目的落空理论 7
3.小结 8
(三)限制使用利益丧失可赔偿性因素 8
1.受害人应有假定使用可能的可能及意图 8
2.非营利性的物要求为生活必需品 9
(四)初步结论 10
三、 使用利益丧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损害之证成 10
(一)“差额说”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11
(二)赔偿范围的确定:使用利益丧失作为“法律上的损害”之证成 12
1.合法利益 13
2.损害赔偿法之目的 13
3.构成责任基础之因素 14
(三)法律上的损害之体系效应 14
1.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标准 14
2.事实证明与价值判断相区分 15
3.为新型损害提供空间 15
四、 使用利益丧失的损害计算 15
(一) 普遍的问题 16
(二) 营利性的物 17
(三) 非营利性的物 17
五、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