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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立法法》的颁布赋予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一规定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对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地方事务实现自主管理、中央和地方实现治理的合理分工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地方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地方立法权界限模糊、立法质量下降、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对此,需要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建立立法质量监督机制,加强立法队伍人员储备,建立立法工作机构,以此来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关键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困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1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意义2 (一)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2 (二)利于地方事务实现自主管理2 (三)促进中央和地方治理合理分工3 (四)培养政府人员的法治思维3 三、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4 (一)地方立法权限的模糊4 (二)立法质量参差不齐4 (三)出现地方保护主义5 (四)立法程序和司法适用问题5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建议6 (一)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性等外等解释6 (二)建立立法质量监督机制6 (三)吸纳立法人才建立立法机构6 (四)完善地方立法程序7 (五)地方立法突出特色7 (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7 五、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