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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7年沙特首次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娅国家公民的身份,人们对人工智能本质属性的界定以及人工智能对人类发展是敌是友等问题争论不休;其次,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表现出的极大不确定性,使其日益演化为一种足够威胁到人类生存发展的不可控力量,所以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人工智能本质属性的探讨和人与人工智能关系的讨论是很有必要的。传统伦理学把人或人格化的主体视为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能动性,其道德行为还具有自主意向性和实现意向性的自由能力,所以将意向性和自由视为构成道德主体的两个必要条件,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道德主体就需要从这两个方面予以考察。塞尔的“中文房间”论证了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意向性,在技术调节层面才被赋予“混杂意向性”的能力;再者,从心灵主义的视角无法论证人工智能具有“心灵”,即便维贝克重新将自由纳入人与人工物的关系进行考量,也不能说明人工智能具备实现意向的自由,因此只能将人工智能置于“工具”地位。最后,基于当代伦理学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动者网络理论对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人工智能虽然不能作为道德主体,但其发挥的道德调节作用不可忽视;后人类主义时代的到来,人机结合体“赛博格”将有可能取代人类,成为新的道德主体。 关键词:人工智能;道德主体;行动者网络理论;“赛博格”
目录 摘 要 Abstract 前 言-5 第一章 道德主体的界定-6 第一节 道德主体的表现形式-6 一、苏格拉底:人是理性的动物-6 二、康德:人是目的-7 第二节 道德主体的性质-7 一、道德能动性-7 二、道德意向性-8 三、道德自由-9 第二章 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10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本质-10 一、人工智能与意向性-11 二、人工智能与自由-12 第二节 人工智能“工具人”-13 第三章 新道德主体-14 第一节 作为道德承受体的道德主体-14 一、道德行为体和道德承受体-14 二、道德利益共同体-14 第二节 “赛博格”:未来的道德主体-15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15 二、“赛博格”-16 结 语-18 参考文献-19 致 谢-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