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docx

资料分类:经济学院 上传会员:米高 更新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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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意味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从而丧失,地方体系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而消费税以其广泛的税基、较弱的流动性、便于征管和特殊调节作用等一系列功能,相比于其他税种更适宜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候选者”,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还需进一步推进改革,应从征收范围、税权设置,征收环节、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本文着眼于当下,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地方税系,主体税种,消费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2

一、现行地方税系概况及存在的问题-3

(一)流动性税基占比大-3

(二)对共享税种的依赖进一步加大-3

(三)地方政府的“费权”有可能增加-3

二、确定地方主体税种的迫切性-3

(一)主体税种缺失拉大地区发展差距-3

(二) 主体税种缺失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4

(三)主体税种缺失刺激地方政府寻求预算外收入-4

(四)主体税种缺失破坏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4

三、确定地方主体税种应遵循的原则-5

(一)税基稳定,具有非流动性-5

(二)体现税收受益原则-5

(三)效率原则,便于地方政府征管-6

(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竞争关系-6

(六)税源分布均衡于各地区-6

四、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6

(一)房地产税弊端-7

(二)资源税弊端-8

(三)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8

五、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建议-11

(一)进一步落实消费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11

(二)征收环节需要后移至零售环节-11

(二)调整征收范围-12

(三)合理调整税率-13

(四)理顺与增值税的关系-13

(五)从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14

(六)改革计税方法-14

(七)重塑消费税税权-14

六、 总结-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附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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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上传会员 米高 对本文的描述:基于以前学者的研究上,本文提出了几点关于改革消费税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具体措施,包括合理调整征收范围,理顺与增值税的关系,也为完善消费税制打好基础。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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