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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犯罪构成体系概述

更新时间:2018-10-29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是刑法学的根基问题,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采取的是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及大陆刑法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有较大不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性、期待可能性的缺失以及共犯问题的处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困境进行研究,同时也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出路进行探讨。

 

三大最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分别为前苏联以及现在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德日的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及英美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耦合性的犯罪构成体系[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0页。]是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在19世纪德国的主客观要素总和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融入了社会危害性内容发展而来。四个要件分别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也就是指刑法保护的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备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四个要件并列,无先后之分,只有当它们同时成立时,犯罪才成立,只要有一个不成立,则犯罪不成立。

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是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构成要件是指违法行为的类型,是犯罪轮廓的观念形象,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或者方法。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可推定符合违法性,但如果行为具有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法规以外的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就不属于犯罪。有责性包括以下要素: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及期待可能性。[ 李晓明、李洪欣、陈珊珊:《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4-265页。]

英美的判例法体系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也更重视实践性。因此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分为实体要件和诉讼要件两个部分。实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指法律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犯罪意图,又称犯罪心理,是成立犯罪的主观条件。诉讼要件又称合法抗辩或免责理由,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给予被告进行抗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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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要件刑法构成体系的问题也并不止于以上所总结的,归根到底还是应当寻求制度上的改革。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部门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固以及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乎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对刑法犯罪构成这一根基问题的改革也是所有刑法学者应当深切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