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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概述

更新时间:2018-11-08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一)消费者信息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  刘旭旭:《消费者信息权概念研究》,载《华人时刊旬刊》2014年第6期。]一般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较为隐私的信息,或者是健康信息,也就是血压,身体遗传症状,视力等。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相关问题就是根据以上几类信息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之间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滥用,盗窃等现象,对消费者的信息造成威胁的情况。

 

(二)消费者信息的特点

     

     (1)消费者信息的无形性:消费者信息没有专门的客体,它是依靠一定的载体而体现。并且信息的传递不以有形载体为必要前提,所以这就表明消费者信息的流动不需要有形载体的交付和交换,这也就是消费者信息管理难度大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

    (2)消费者信息独立存在性:消费者信息的使用不存在损坏或者损毁,这就导致消费者信息的价值一直存在,新信息出现也不会使得旧信息消失,这也就是消费者信息的独立性。并且在新消息产生的同时,旧消息也在不断的堆积,所以消费者信息也具有一定的累积性。

   (3)消费者信息的现代数据化特点: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更是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高速发展,数字化已经遍及生活各处。信息的数字化趋势也表明了信息的复制和取得相对于以前来说变得容易很多,使得信息获取成本降低,也增加了信息安全的风险。消费者现在愈发习惯于网络购物,信息在网络的传播下更加容易被泄露,增加了消费者信息安全的隐患。

    (4)消费者信息的普遍性: 消费者信息不以客观存在为基础,现代网络使得信息能够迅速的在世界各地传递,这也就表明消费者信息如果被侵犯,成本并不会高。所以任何人可以轻松通过网络来了解和获得他人的信息,这也使得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增加了压力。

 

(三)消费者信息安全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利用

 

根据相关调查收集到的数据,我国的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丢失和泄露给予高度的关注,根据一些专家学者所做出的社会调查显示,消费者信息泄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个人资料信息,个人资产信息和身体状况信息。[  孙颖:《现代风险社会消费者安全权的扩张与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其中个人资料信息的泄漏情况最为严重,个人资料信息也就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地址,证件号码等。之所以会出现泄漏,一部分的民众反映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也有一部分民众表示现在很多地方都需要表明身份,所以这些信息不可避免的被外界收集。消费者个人资产信息的泄露则更加影响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一般是指银行卡密码,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收集。对此有过相关事件,因一些公民欠银行借款,银行为了催还而将这些欠款者的财产信息向社会公布,目的是为了让这些欠款人能够尽早将借款还清。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不少民众表示对于自己的资产信息不再有安全感,感觉做什么事都在监视之下,对于政府的信任感也缺失。无论银行的目的再怎么有正义感,曝光民众的私人信息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这种信息的泄露对于消费者安全造成伤害。消费者的身体状况信息则更加普遍的被收集于医疗单位,在这个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社会,消费者的信息被这些医疗单位记录并且交易给药商或者其他与医疗有关的企业,为他们带去商业机会,但与此同时也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有民众就反应经常会有药商的电话打来询问是否需要购买产品,并且能够说出他们的基本信息,这让民众感到疑惑和恐慌。

 

   2.消费者日常生活受信息骚扰

 

    消费者日常生活很多时候受到信息的骚扰。比如短信,电话,邮件等。很多都是一些垃圾信息或者产品宣传介绍,虽然说效果上是最无效的但是就像蚊子一样,左叮一口右叮一口就会让人感到烦躁,严重的甚至造成精神伤害。侵害型更为过分,它是以直接侵犯你的财产为目的。比如搜索到你的手机号码并且发送一条链接,用一些诱惑性的词句让不知情的你点开它,当点开这个陷阱的同时,你身边与你手机号绑定的各种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账户都被对方窃取,从而侵害你的财产。正是因为它们的猖獗才导致了人们对于陌生信息更加警惕,这也是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信任缺失的重要因素。

 

(四)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市场与消费的不对等性

    

    自古以来,当消费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两大主体,消费者一直就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各个时期,由于政策,经济发展模式,法律等的不同,相应的弱势地位的程度不同。但是无论在什么社会背景下,消费者均处于弱势。所以,各个时代的国家管理者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会相应的向消费者倾斜,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也和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增加,经营主体日渐扩大有关。

现如今,消费者信息安全监管体系不到位,法律政策也不完善不健全。这种情况下使得消费者的不利情况更加严峻。在新型的数字化商业模式下,企业等市场主体采用科技为主导的交易模式,而消费者仍然是以人为单位的主体,经营者很多利用这特征来进行一些无法轻易识破的地下行为,并且经营主体一直掌握并控制着消费者信息,消费者一直处在被动地位。所以更应当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政策,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2.为了发展国家经济,维护社会稳定

 

在现如今电子商务为主导的网络交易模式背景下,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消费者信息的竞争。谁能够获得更多的消费者信息,谁的交易范围和群体就更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消费者信息能够帮助经营主体稳固现有市场,扩大未来的市场,因此消费者信息对于经营主体有重要价值。谁能够合理广泛的运用它,谁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但是正因为消费者信息的价值如此重要,所以才出现了各种违法搜集消费者信息,泄露消费者信息的现象,消费者信息受到严重侵害。当消费者亲历或者亲闻信息被窃取等恶性事件之后,对于信息的提供提高了警惕,控制了对网络交易的依赖,减少信息提供的机会。这也使得经营主体的消费群体大大减少,并且我国的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消费者只能通过减少网络消费来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但是缩减消费限制消费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好处的,不利于我国市场刺激运行和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社会秩序出现混乱,也违背了我国的稳定平和的发展理念。

由此可见,消费者信息对于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来规范和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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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消费群体的法律意识,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都提高了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关注。很多的国家已经开始注意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然而,我国并没有完整的专门的规定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在如此的国际大环境下和自身尚待完善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向国外的相关专门法吸取经验并且总结,并且也要给灌输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这两者结合才能够在我国营造一种相对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消费者也起到保护的作用,也有利于我国市场环境的稳定和发展,在经营和消费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在如今的国家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对于我国能否制定和颁布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规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也关系到我国的民主法治能否顺利开展,因此,对于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制定相关法律迫在眉睫,并且这也是我国法律从青涩走向成熟的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