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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诉机构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11-09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伙伴关系的不断深化,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逐步加剧,贸易中的摩擦也日益增多,为了确保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可以顺利进行,世界需要一个能够发挥实际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因此,在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GATT)的一部分内容的前提上,世界贸易组织(即WTO)顺应时代的发展出现了。在WTO之下,WTO上诉审查程序对现有的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创新。本文在吸收前辈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论题,着重从四个方面开展了论述。首先介绍了WTO上诉机构的成立背景、研究意义以及上诉机构自成立以来审查的成果;然后对上诉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能以及工资程序作了一些比较浅显的论述;在充分了解WTO上诉机构审案程序的现状之后,本文再结合实际,进而指出了WTO上诉机构审查程序目前仍存在的不足;最后肯定了WTO上诉机构审查程序存在的积极意义,并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来往的日益紧密,世界经济贸易中涌现出了不少合作与竞争的新情况。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伙伴关系的不断深化,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逐步加剧了, 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为了保证国与国之间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平与公正,世界需要一个能够发挥实际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吸收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之后四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顺势而生。在WTO体制之下,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了磋商、专家组会议、上诉、裁决执行这四个环节。WTO设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能有效地规避原本关贸总协定中的缺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DSU)详细地区分了专家组会议与上诉审查两个阶段。争端解决机构(即DSB)于1995年11月29日任命了7名常设上诉机构的成员。1995年12月,世贸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的总部正式地设立了上诉机构,即用于受理争端方对专家组提出的上诉的常设机构。这就是上诉机构设立的背景。

 

1.1上诉审限规定与人员设置之间的矛盾

 

1.1.1DSU的规定

 

根据DSU第17条第5款的规定:"诉讼自争端一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一旦发现不能在60天之内提交报告,上诉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DSB为什么延迟提交报告以及何时可以提交报告。但是,这个诉讼程序总共花费的时间不能超过90日这个期限。DSU第17条第5款规定:"在决定其时间表时,上诉机构应该考虑第4条第9款的规定,即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应该尽一切努力和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这是DSU在提倡上诉机构加快上诉程序。

 

1.1.2实际运行

 

    上诉机构通常能够在90日这个绝对时限内将案件审结,但是往往不能在60日这歌一般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有一些案件甚至超过了90日这个绝对的最终期限。

    根据DSU第17条第1款规定:“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由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进行审理”。审理上诉的3名成员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必须遵守“共同掌权”的原则,也就是说,这3名成员必须在他们做出最终的决定之前与其他4名成员沟通意见。“共同掌权”原则实际上增加了整个上诉程序时间上的负担。又因为上诉机构的7名成员都属于兼职而非全职,当有上诉案件时,他们必须先于日内瓦集中,而后才可以进行商议,这又给上诉机构的审限增加了额外的压力。实际证明,WTO上诉机构目前的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这激发了上诉审限规定与人员设置之间的矛盾,对上诉机构审查程序发挥自己的作用造成了负面的消极影响。

 

1.2缺少发回重审权

 

1.2.1 发回重审权缺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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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说的发回重审权就是指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将一审的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权力。上诉机构仅可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受案范围之内的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理论上来说,当争端方试图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应该有权对其上诉是否适宜进行审查,上诉机构也应该有权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但实际上WTO上诉机构并没有审查上诉案件是否符合上诉条件的权力,也无权拒绝受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一旦争端的某一方在合适的期限内提交上诉通知给DSB,那么案件会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从而导致上诉机构必须审理该案件。这样的规定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来说无疑是个缺陷,并且实际上不利于WTO上诉机构对争端的解决。

 

1.3不够透明的上诉审查程序

 

    上诉审查程序常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上诉审查程序不透明的庭审过程。DSU第17条第10款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应当是秘密的”。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上诉机构对上诉案件采取秘密审理的方法。在案件上诉过程中书面辩护、对问题的书面回答、法律意见、口头陈述、所有资料、商议都是不可以公开的。这种近乎苛刻的保密制度正是被许多社会团体认为是违反了透明、公正、民主的原则。

    DSB规定对于上诉到WTO上诉机构的案件,将从7名成员中以随机抽取的方法选取3人组成上诉庭[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1994,17-1.]。而关于如何分配上诉庭成员的职责,DSB并不严谨。WTO总干事和DSB主席协商之后确定了工作程序,上诉庭人员的组成是依照工作程序轮番安排的,这让上诉的当事方担心上诉庭成员中会出现当事方国民,不利于上诉的当事方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上诉结果。

 

1.4表决通过方式存在问题

    目前,WTO的争议解决表决方式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采用这一原则原本是为了提高上诉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协商一致”规则导致的软弱性。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因为有关当事国也会参与表决,使得“反向一致”原则无法很好地监督上诉机构的行为,导致“反向一致”的表决通过方式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