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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破坏问题。生态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作为最主要的生态责任主体,在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地方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决定其在地区发展过程中更倾向于短期利益的追逐,导致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缺失,诸如为追求政绩放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公众的生态教育不力,生态行政执法混乱,生态治理手段单一等。这背后既有对传统生态观的认识偏差,也有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为此,地方政府应提高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的生态责任意识,完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并以多样化的手段进行生态治理,从而完成生态责任的重构。
关键词: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缺失,重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政府生态责任的内涵界定-1 (一)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涵义-1 (二)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分类-2 二、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表现-3 (一)盲目追求政绩和放任破坏生态环境-3 (二)宣传引导不力和公众生态意识淡薄-3 (三)生态行政执法混乱-5 1、政府缺位与越位现象严重-5 2、运动式治理现象的普遍-6 (四)生态治理手段多样性缺乏-6 1、行政干预过多与法律法规运用不足-6 2、经费保障不足-7 三、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原因-7 (一)对传统生态环境观认知偏差-7 (二)政府政策执行的不到位-8 (三)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9 四、重构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建议-10 (一)提高地方政府官员的生态责任意识-10 (二)加强教育与增强公众生态责任意识-11 (三)完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11 (四)促进生态治理手段的多样化-12 1、增强环境司法手段的运用-12 2、完善生态治理的市场化手段-12 参考文献-14 致 谢-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