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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传染病”的种类范围进行了扩大设置,将“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纳入本罪范围,这一规定弥补了疫情防控中犯罪认定上的漏洞,确定了传染病传播中不同行为主体的不同的定罪量刑方法,部分条款仍存在未修正到位的情况,条文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此外,《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是一部特殊时期出台的防控犯罪的规定,对该时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构成进行了详细说明,修正了办案机关将其作为传染病传播类犯罪兜底条款的错误思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适用问题,如不同犯罪主体适格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明知”的判断以及疑似病人处罚不合理问题等。本文主要以危害公共卫生罪为基本框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为切入点,探讨法律设立的缺陷与不足,力求实现理论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类传染病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主观认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立法现状与特征 1
(一)立法现状 1
1.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立法现状 1
2. 危害公共卫生罪立法现状 1
(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基本特征 3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研究 3
(一)基本认定方式 3
1.客体的认定 3
2.客观方面的认定 3
2.1“传染病”的认定 3
2.2行为方式的认定 4
3.主体的认定 6
4.主观方面的认定 6
(二)立法缺陷与对策 7
1. 传染病的范围 7
2. 实害犯和危险犯的量刑界限模糊 7
3. 法条叙述的不合理性 8
三、 《意见》的合理性讨论 8
(一)判决理由 9
(二)评析 9
1.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作为一种医学判断,法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加以判定 9
2.如何认定两罪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属性 9
(三)关于《意见》中“疑似病人”处罚不合理的讨论 10
四、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