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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纪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逐渐深入各行各业,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是不胜枚举,要协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适度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关系,“避风港原则”应运而出。
根据“避风港原则”的规定,网络运营商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在遇到侵权内容时,其行为只要满足“避风港原则”规定的制止重复侵权、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提供畅通的投诉机制等条件就可以免责。为了支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促进网络市场的良性发展,对“避风港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现实中,我国相关的著作权立法中并未对避风港原则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差异化。本文主要是从十九楼与潇湘书院一案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主体资格认定、侵权行为认定等相关问题出发,以具体的案件事实,深入探求“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通过对争议法律问题的分析,引发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并针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避风港原则 著作权保护 网络信息技术 侵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1
(一)案情简介 1
(二)一审争议焦点 1
1.潇湘书院是否系本案适格主体 1
2.十九楼网站性质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主体要件 1
3.十九楼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 2
4.十九楼公司侵权责任的确定 2
(三)二审争议焦点 3
1.十九楼公司应否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3
2.一审未适用“避风港原则”是否正确 3
二、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3
(一)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3
1.当事人资格的认定(原告、被告) 4
2.“应知”和“明知”的判断标准 4
3.合格通知的要件 5
4.“立即移除”的界限 5
(二)不同类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5
1.直接侵权 5
2.间接侵权(帮助侵权) 6
三、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和建议 6
(一)著作权立法对基础性概念进行明确 6
(二)将信息过滤甄选技术纳入主体责任认定 7
(三)向著作权人购买版权 8
(四)建立健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8
四、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