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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末我国湖北武汉出现新型冠状病毒,随后病毒传染至全国各地,这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考验着每一位国民。正当举国上下共同抗疫时,总是有一些不配合、不接受防疫工作的现象出现,更甚者衍变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制止与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现象,国家机关在2003年《解释》的基础上新出台了2020年《意见》,该《意见》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区分以及适用问题。诚然,在这一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人员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开展等情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我们仍有必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期间能否适用、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正确区分相关罪名间的界限、处理好特殊时期与定罪量刑的关系,以更好发挥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 新冠病毒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争议 1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素 2
(一)适格主体的认定 2
(二)“公共安全”的认定 2
(三)“危险方法”的认定 3
1、危险方法应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
2、“危险”无需转化为实害结果 4
3、危险方法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
(四)犯罪“故意”的认定 4
1、认识因素:明知会发生 4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5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防控中的具体适用 5
(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适用罪名 5
(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
四、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解适用的意义 8
(一)理论意义 8
(二)实践意义 8
参考文献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