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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以“交互式、非交互式”划分方式来规制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不断发展,尤其在5G技术的支持下,《著作权法》并不能以此划分方式规制由此形成的网络直播、网络转播、个性推荐等行为。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仍不能彻底解决相关问题。本文即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有关传播权部分进行研究,针对此次修法优缺与不足,提出相应立法新思路。
本文主体分为三部分,重点是对“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现规制难题原有探究以及提出立法新思路。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互联网技术下旧法存在的法律漏洞,分别分析“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由“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以及“民法体系”规制各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分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优点,如及时解决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规制问题等,并分析其缺点如缺乏立法前瞻性、违背技术中立立法原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
第三部分,针对《著作权法》存在不足,提出构建“远程传播权”方案,并分析该方案所具备之优点。
关键词:非交互式网络传播 交互式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1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背景 1
(一)问题的出现 1
(二)旧法面临的规制难题 2
1、无法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2
2、无法由广播权规制 3
3、由兜底式条款规制的弊端 4
4、无法由民法体系规制 5
5、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 6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相关内容评析 7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有关“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规定 7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有关“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之优点 7
1、解决了当下棘手问题 7
2、维持现有著作权法法律体系稳定性 7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有关“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之不足 8
1、缺乏全局观与前瞻性 8
2、违背技术中立原则 8
3、与国际做法存在沟壑 9
四、构建“远程传播权”的立法设计及理由 10
(一)立法设计 10
(二)理由 10
1、具有前瞻性 10
2、行为主义立法之回归 11
3、与著作权人类似财产权相区分 11
五、结论与展望 12
参考文献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