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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环境损害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在,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生态或环境本身,随着“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兴起,人们不再把生态环境损害仅仅看作是传统环境侵权中用以确认民事主体遭受损害的媒介,而是更多关注到由于人为活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或环境的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或生态服务功能的重大退化。从媒介到独立价值认识的转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环境利益论,此为破。生态环境损害区别于传统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所保护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予以构建的,所以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与救济并不能直接沿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逐步探索并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体系才是最终方向,即求立。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利益论 赔偿 破与立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5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6
(一)生态环境损害产生的理论基础 6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 8
1.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8
2.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 8
3.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 9
4.生态环境损害的构成要件 10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1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12
三、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3
(一)美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3
(二)欧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4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14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现有法律规制 14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现有法律规制之缺陷 16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6
参考文献: 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