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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品格证据的应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影响定罪事实判断及用于量刑裁判的现象。由于品格证据本身可能带来的偏见及自身的相关性问题,再加上量刑程序尚未完全独立而造成纯粹量刑证据过早介入审判的现象,使得品格证据的运用在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空间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但品格证据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它能够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并规范量刑的公正化。因此,有必要针对上述适用困境及必要性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适用规则,独立量刑程序、确定其适用的具体规则及例外规定、扩展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并从根源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4
二、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裁判中适用的现状 5
三、我国刑事诉讼适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影响定罪量刑存在的难题 6
(一)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偏见问题 6
(二)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相关性问题 6
(三)纯粹的量刑证据提前介入定罪审判过程 7
(四)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8
四、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 9
(一) 实现控辩平衡的需要 9
(二) 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9
(三) 规范量刑公正化的需要 10
五、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 10
(一)确立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在定罪中的适用规则 10
(二)确定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影响量刑幅度的标准 11
(三)实现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 12
(四)完善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社会调查制度 13
(五)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4
六、总结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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