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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最近几年传播技术发展潮流中的新兴产业,其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于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以及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哪个主体这两大问题上。游戏直播画面的结构组合极为复杂,因此要逐步探究。首先,要判定游戏直播画面是否符合作品定义。其次,由于游戏的种类不同以及游戏主播所具有的操作空间与个性化程度所存在的差异,在直播时就可能产生不属于游戏原本设定的独创性内容,只有当游戏同时给予了玩家一定的创作空间又有玩家对游戏画面做出的实际贡献时,游戏玩家才有可能对游戏画面享有著作权。笔者从对于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认定到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所存在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游戏直播画面; 著作权归属; 可版权性
目 录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 1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1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2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 2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缺陷 2
1.玩家“独创性表达”标准模糊 2
2.游戏直播画面难以纳入现有的著作权类型 3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的司法困境 3
1.不同直播方式涉及主体复杂导致权利不明 3
2.著作权归属的具体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3
三、国际上网络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及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4
(一)英美国家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4
1.英美法系认定游戏直播画面为视听作品 4
2.英国对于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判例 4
(二)韩国对于网络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5
四、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的建议 5
(一)明确“独创性表达”的标准 5
(二)引入“公众传播权”作为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类型 6
(三)以贡献值为标准确定玩家是否有著作权 6
(四)以资源投入数量为标准确定赛事承办方是否有著作权 7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