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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愈加增多,其中便包括“一房数租”、“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和抵押权并存等,涉及租赁权之间、租赁权与物权产生对抗冲突的法律问题。本文以“一房数租”问题为切入点,分析租赁权的性质,认为租赁权具有债权物权化性质。在学理上存在有登记对抗制及占有对抗制两种公示手段的主张。本文认为,租赁权以占有为公示手段产生对抗效力较为适宜。但是在“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权的实现中,以占有为公示手段不能很好地维护各方利益,应该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针对两年以上的中长期租赁在占有对抗制的基础上,以登记作为租赁权产生对抗效力的必要性程序。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权; 债权物权化; 对抗效力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4
二、“一房数租”问题的理论分析 4
(一)解决“一房数租”问题的三种主张 5
(二)三种主张的性质及排序分析 5
二、 租赁权的概念及性质探究 6
(一)租赁权的界定 6
(二)租赁权的性质探究 7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公示手段的分析 8
(一) 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登记对抗制 9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占有对抗制 9
(三)小结 10
四、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权公示手段的选择 10
(一)租赁权之间的对抗效力 11
(二)“买卖不破租赁”中租赁权的对抗效力 11
(三)抵押权实现中租赁权的对抗效力 12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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