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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债权让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促进债权流通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债权让与通知是平衡债权让与自由和债务人保护的有效手段。其中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因为立法的模糊性以及债权自身的特殊属性存在争议。在考查域外对债权让与通知立法的基础上,分析比较国内对通知效力的学说在债权双重让与中的不同处理,发现对抗债务人主义是最符合财产法体系的学说。但该学说在解决债权双重让与情形仍然存在逻辑障碍和对第三人保护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修正对抗债务人主义,从解释论上把对债务人不生效解释为债务人的抗辩并引入善意取得规则,这样既可以保护债务人,也可以满足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目 录
引言 4
一、债权让与通知效力之争 4
(一)债权让与和债权让与通知概述 4
(二)债权让与通知法律效力之争议 4
(三)争议解决之道 5
二、债权让与通知效力的不同立法例 5
(一)通知对抗主义 5
(二)当然对抗主义 6
(三)登记对抗主义 7
三、债权让与通知效力的不同学说 7
(一)对抗债务人主义 8
(二)通知对抗主义 8
(三)生效主义 8
四、债权让与通知对抗主义的困境 9
五、债权让与通知解释论的修正 10
(一)解释论上的逻辑修正 10
(二)制度修正 10
1.修正的必要性 10
2.善意取得适用的可能性 11
3.马塞诸规则——善意取得应用的经验 11
4.善意取得的认定 12
六、结语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