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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息审查义务是认定B2B第三方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存在侵权的关键。当前B2B第三方平台信息审查义务,包括“经营者资质审查”、“通知+必要措施”和“知道或应当知道”三种规范。但该制度已无法满足当前B2B的发展需要。信息审查范围需要的新规范——即对B2B经营者和产品的资质信息的真实性形式审查,界定应当知道的情形,并限制“通知+必要措施”的使用模式。以此保障商事主体的自主经营权等权益,以促进行业成熟发展。以期更好促进B2B第三方平台的侵权责任归位,实现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当下的新平衡。
关键词: 企业间电子商务; 第三方平台; 信息审查义务; 应当知道
目 录
一、引言 1
二、B2B第三方平台信息审查义务概述 1
三、信息审查义务的历史沿革 2
(一)严格审查责任 2
(二)产品信息审查义务 2
1.“通知+删除”制度 2
2.红旗规则之合理注意 2
(三)经营者资质审查 3
四、当前我国信息审查义务的评析 3
(一)经营者资质审查的规制弱 3
(二)“通知+必要措施”的被动性 4
(三)“应当知道”之平台公正性 4
五、B2B第三方平台之新信息审查义务 5
(一)经营者和产品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 5
1.信息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6
2.信息审查义务实质转嫁的适法性 6
(二)“应当知道”的界定 7
(三)限缩“通知+必要措施” 8
1.“通知”与“反通知”的效力平衡 8
2.必要措施的限制 9
六、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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