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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论民法典离婚制度的创新.docx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我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针对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以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文在对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然后结合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既有案例的审判经验,以及其他国家立法经验,总结出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的缺陷,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立法、司法方面的建议,以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1
(二)一人公司的理论内涵-1
(三)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2
二、我国对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与实践-2
(一)民法中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2
(二)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3
(三)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4
三、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5
(一)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化-5
(二)实质一人公司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不明确-5
(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6
四、完善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7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7
(二)司法方面的建议-8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