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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主体为了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以房抵债作为以物抵债的一种表现形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其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予以规制。以房抵债本身涉及领域庞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仅探讨以房抵债协议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款项巨大,往往开发商不具备足额的流动资产来履行债务,因此就产生了与施工单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行为,以房抵债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往往为“以房抵债协议”,即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商将其开发的部分商品房作价折抵给建设单位,以折抵相应数额的工程款。
本文基于目前主要观点,以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进行划分,分别论述在其前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主要分为以下步骤进行论证:
首先,介绍目前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以房抵债的概念和性质的认定,讨论其在传统观点下性质的分类,并且对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类型进行论述。
其次,按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进行划分,分别讨论不同类型下的效力问题,并且列举出多个典型案例,简要介绍案件内容,以及法院裁判要点,并进行讨论。
最后,对于实务中,房地产商将标的物房屋再次进行交易的情况,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以房抵债 新债清偿 债的变更 流质契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以房抵债的概述 1
(一)以房抵债的概念 1
(二)以房抵债的性质 1
1.抵押担保学说 1
2.让与担保学说 1
3.后让与担保学说 2
4.流押契约说 2
5.代物清偿预约说 2
二、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3
(一)两种类型 3
1.作为担保目的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 3
2.作为债的变更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 3
(二)效力分析 4
1.立法分析 4
2.实务分析 6
三、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7
(一)两种类型 7
(二)效力与总结 8
四、建设工程领域以房抵债效力的进一步思考 9
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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