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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的今天,怎样为未成年人打造健康有益的成长环境、怎样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下以及今后教育与司法改革的共同关注焦点。专门教育制度是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的最大亮点。专门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明显的教育属性,但与其他普通教育相比又具有其特有的矫治性质。教育性与矫治性的双重属性亦使得专门教育成为连通教育与司法的桥梁。在机构设置方面,该制度围绕决定、评估、实施的适用步骤设置相应机构,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行链框架体系。同时,考虑到各类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差异,又将启动专门教育的适用条件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模式。可以说,专门教育制度顺应当代中国时情需要,其框架体系搭建已趋向完备,但具体适用细节还亟待完善。
关键词: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专门教育的概念与体系定位 1
(一)专门教育的概念 1
(二)专门教育定位:“教育线”与“矫治线”的重叠线 1
二、专门教育的机构架设:“决定—评估—实施” 3
(一)决定机构 3
(二)评估机构 4
(三)实施机构 5
三、专门教育适用实体条件的两重涵义 6
四、专门教育中的矫治与教育 7
(一)矫治 7
(二)教育 8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