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背景下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认定(1).docx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zx2026 更新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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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成为新闻信息的主要传播途径。自媒体、微博等传播的侮辱、诽谤信息成为名誉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网络新闻产生途径和传播方式多样、影响范围广,致使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有了区别以往的特点,如侵权责任主体更加多样、难以发现,受害人的损失更加严重等。新闻侵犯名誉权适用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但侵权主体包括新闻发布者、传播者,还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的新角色网络服务提供者,使得认定侵权责任出现了新的难点。保护受害者的名誉权利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但是仍不能忽视新闻作者、传播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当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据某些事实和理由来进行抗辩,达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效果。
关键词:网络新闻报道  名誉权  责任认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概述 1
(一)网络新闻概述 1
(二)名誉和名誉权 1
(三)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特点 2
1.侵权主体的多样性和隐蔽性 2
2.新闻传播的广泛性 3
3.损害结果的严重性 3
二、 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分析 3
(一) 责任主体 3
1.新闻发布者和传播者 3
2网络服务提供者 4
(二) 归责原则 4
(三)构成要件 5
1.侵权行为 5
2.损害结果 6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
4.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 6
三、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7
(一)公正评论 7
(二)权威消息 7
(三)报道属实 7
(四)被报道者同意 8
(五)公众知情和公众兴趣 8
(六)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 8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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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zx2026 对本文的描述:区别于传统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网络新闻侵权的主体,就不仅仅包括了新闻报道的发布者、传播者和权利受损者,还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新角色,导致认定侵权责任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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