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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采用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归责原则,即把所有的共犯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简单地认为共同犯罪就等同于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但从司法实践而言,并不能当然的认为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特别是对于教唆犯、亲手犯共同正犯等共同犯罪是否构成既遂,适用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归责原则并不妥当,在此类共同犯罪中简单的判定行为人一人既遂整体既遂,承担同等的责任,那么就违反了刑法设立共犯制度的意义所在。因此我们对于共同犯罪不应当片面地认为的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共同犯罪 一人既遂整体既遂 部分行为整体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一人既遂整体既遂 1
(一)概念 1
(二)我国对于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相关理论 1
(三)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例外 1
1.教唆犯 1
(1)共犯教唆犯 1
(2)非共犯教唆犯 2
2.亲手犯共同实行犯 2
二、归责原则及其探究 3
(一)区分制规则原则 3
1.相互性归责原则 3
2.从属性归责原则 3
(二)区分制归责原则的探究 4
(三)单一制的归责原则 5
(四)单一制的归责原则的探究 6
三、德国法中直接的交互归责原则的借鉴 7
四、结论 7
参考文献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