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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和隐蔽性,债权二重让与中第二受让人难以知悉债权的状态而常处于交易的弱势方。就二重让与合同效力而言,司法实践将债权让与合同和债权让与作一体化处理,无法保证二重让与合同的有效性,对第二受让人不利,亦与确立了区分原则的现行法不相容。对此,应将债权让与置于区分原则下讨论;就债权归属而言,宜采纳“登记在先,权利优先;通知在先,权利优先”的观点,并根据商事活动中的交易习惯,对仅通知债务人即能够达到公示效果的债权采取“通知在先,权利优先”的规则,以兼顾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关键词:债权二重让与 让与通知 让与登记 权利归属 无权处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二重让与难题 1
(一)案件介绍 1
(二)法院观点 3
(三)问题提出 3
二、《民法典》语境下问题的解决思路 4
(一)理论和实践之争鸣 4
(二)“让与在先,权利优先”难以顺应《民法典》的要求 5
(三)“通知在先,权利优先”是“实然”的最优解 7
(四)“登记在先,权利优先”是“应然”的最优解 8
三、司法实践中债权二重让与的破局思路 9
(一)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9
(二)案涉《债权转让通知书》得对抗第一受让人 10
参考文献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