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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直播文化的发展,衍生出了网络打赏模式。观众观看直播发布者的表演,享受直播发布者所带来的服务,偶尔购买一些虚拟道具打赏给直播发布者,这是伴随着互联网直播文化发展而诞生的新型消费模式。这种新型模式在适用之时产生了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在于没有明确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明确新型消费模式的法律性质,提出解决方案,减少“天价打赏”争议,这对于发展日益壮大的直播文化必不可少。
关键词:直播; 打赏; 性质; 文化
目 录
一、引言 1
(一)选题背景 1
(二)选题目的 1
(三)研究意义 1
二、网络打赏行为分类 1
(一)实时网络打赏行为 2
(二)延时网络打赏行为 2
三、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 2
四、涉打赏主体关系分析 2
(一)直播平台与直播发布者之间的关系 2
(二)直播平台与打赏者之间的关系 3
(三)打赏者与直播发布者之间的关系 3
五、实时网络打赏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 3
(一)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 3
(二)打赏合同寓于实时网络打赏行为之中 3
1.服务合同说 4
2.买卖合同说 4
3.混合合同说 5
4.赠与合同说 5
六、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