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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基本类型的补充,具有适用的补充性,要求每一次盗窃均应受行政处罚,累计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次”,应综合考虑案件的主观与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应考虑是否具有同一或连续的犯罪意图,客观方面应在结合具体案情的基础上,运用时空标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进行刑法评价,不构成重复评价,可认定为多次盗窃中的“一次”。构成多次盗窃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应有一定的数额要求。
关键字:多次盗窃; 次数; 数额; 连续性; 预防犯罪
目 录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多次盗窃”与盗窃罪其他类型竞合情形下的适用 4
二、盗窃的“次数” 5
(一)认定行为“次数”的一般标准 5
1.从时间维度上对行为连续性的考量 7
2.从空间维度上对行为连续性的考量 7
(二)被行政处罚过的盗窃行为能否计入次数 8
三、“多次盗窃”中的数额认定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