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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比较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发现两者作为达到商业效果的法律手段并无本质区别,不应在权利变动层面区分两者所产生的效力,此外,不同于民事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商事语境下的“转让不破许可”制度无区分弱势群体的必要,又出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转让击破许可”的基本规则就此确立。但出于公平原则、交易安全的价值考量,“转让击破许可”应作为例外规则与“转让不破许可”规则共同组成“转让不破许可”制度。其中,“转让击破许可”规则的适用须符合善意、支付对价两个要件。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4
二、著作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设立的合理性分析 4
(一)转让与许可的对比 4
1.版权法体系与作者权法体系不同理念的碰撞——精神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4
2.转让与许可的本质 5
(二)商事语境下的“转让不破许可”规则 5
三、著作权“转让击破许可”规则作为例外规则设立的合理性分析 6
(一)公平原则 6
(二)交易安全 7
四、著作权“转让不破许可”制度的构建 8
(一)善意 8
1.善意的判断时间节点 8
2.善意判断的裁判思维方向 9
(1)署名 9
(2)占有 10
(3)登记 10
(二)支付对价 11
五、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