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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民事诉讼中,大陆法系国家别具一格提出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期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简而言之即举证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发出文书提出命令,要求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上交文书证据。我国在2015年《民诉法解释》中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运用。但现阶段由于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相较域外其他国家起步较晚,在制度基础、程序运行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基于此,本文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基础内容出发,探讨分析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在比较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规范文书提出义务、调整制度运行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目 录
引言 4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概述 4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内涵 4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制度基础——文书提出义务 4
(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运行 5
1、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 5
2、文书提出命令的审查 5
3、文书提出命令的裁判 6
4、文书提出命令的责任后果 6
二、我国民事诉讼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现状分析 6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相关立法 6
1、2002年《证据规定》的证明妨害规则 6
2、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 7
3、2019年《证据规定》的完善性修改 7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7
(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存在的问题 8
1、文书提出义务的主体范围过窄 8
2、缺乏对文书证明利益的全面认识 8
3、对拒不提交文书的当事人的制裁规则单一 8
4、缺少对文书提出义务人的救济措施 9
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9
(一)德国法上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9
(二)日本法上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10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10
(四)域外国家与地区立法的启示和借鉴 11
四、 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建议 11
(一)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主体范围 11
(二)全面判断文书是否具备证明利益 11
(三)增加对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规则 12
(四)规定对文书提出义务人的救济措施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