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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行为可能涉及被监护人利益、交易安全和监护人自由裁量利益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成为重中之重。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处分行为的内涵,界定其法律性质,进而结合《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除外规定,判断“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立法倾向,由此确定监护人不当处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的前提条件,最后通过对“善意”涵义的体系化解释,厘清不同“善意”标准下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从而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目 录
引 言 1
一、处分行为的法律定性 2
(一)“处分”内涵之流变 2
(二)不当处分行为之法律构成 3
1.法律适用的难题:无权处分说 3
2.法律适用的正解:无权代理说 4
(1)无权代理说的适用前提 4
(2)行为构成的统一 4
(3)体系解释的自洽 5
(4)利益平衡的实现 6
二、处分行为效力之“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标准 6
(一)“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规定的法政策导向 6
(二)“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规定的规范功能 7
(三)“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标准的具体判断 8
1.类型化因素分析 8
2.证明责任探究 9
三、无权代理进路下处分行为的效力 10
(一)法定代理中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 10
(二)无权代理下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效力 10
1.基于被监护人利益的无效处分行为 10
2.基于相对人利益的救济途径:相对人“善意”的体系化解释 11
(1)表见代理的“有理由相信” 11
(2)狭义无权代理的各类主观状态之一:171条和172条的协调解释 12
(3)狭义无权代理的各类主观状态之二:171条和172条的一致解释 14
(4)实践中各类主观状态的认定 14
四、结语 15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