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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新兴产业崛起,市场为适应新媒体试图打造视、听、嗅、触多感官消费体验,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加入法定可注册商标的时间较晚。在行政确权过程中,审查标准模糊,难以准确评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我国虽允许声音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但未细化获得显著性的具体标准。本文从声音商标与显著性的关系出发,与域外立法相比较,探讨在采用显著性双重判断标准的模式下,应以获得显著性为核心,综合消费者认知、声音特性、竞争关系三要素审定声音商标显著性特征,并就禁止功能性和通用性声音商标注册,对复合声音商标的各组成部分作单独评价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声音商标; 显著性; 商标注册
目 录
一、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的独特性 1
(一)声音商标限制固有显著性 1
1.声音商标的非可视性 1
2.声音商标的传播受限 2
(二)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途径 2
1.声音商标取得显著性的依据 2
2.声音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路径 3
二、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困难 3
(一)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立法现状 3
(二)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存在的问题 4
1.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不够具体 4
2.未绝对禁止功能性声音、通用性声音商标的注册 4
三、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的域外经验 4
(一)美国、澳大利亚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制度 4
1.美国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4
2.澳大利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5
(二)欧盟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制度 5
四、 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规则的建议 6
(一)明确绝对禁止功能性、通用性声音注册为商标 6
(二)综合三要素评价声音商标显著性 6
1.以消费者认知为主要认定要素 7
2.以声音特性为次要认定要素 7
3.以竞争关系为补充认定要素 7
(三)复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须作拆解判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