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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仅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受限。在受案范围上,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交相关材料,但对要求的材料不明确,大量案件被排除在消费公益诉讼的门槛外,涉案范围受限。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仅规定耐用商品经营者对其耐用商品的瑕疵负举证责任,其他领域并未规定。
借鉴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践,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第一,扩张原告主体资格;第二,以“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形式要件,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实质要件来确定其受案范围;第三,对不同身份的原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目 录
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1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1
1.公共利益的含义 1
2.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立法情况 2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
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2
2.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3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3
(一)原告资格设限 3
(二)涉案范围受限 4
(三)举证责任倒置与否的争论 5
三、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考察及启示 5
(一)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模式 5
(二)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 6
(三)日本消费团体诉讼模式 6
(四)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 6
四、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建议 7
(一)扩张原告主体资格 7
1.赋予消费者个人原告资格 7
2.赋予其他消费者组织原告资格 7
(二)以“双重要件”来确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8
(三)在认定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9
(四)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确立 9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