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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刷单炒信”案件牵涉罪名广泛,涉及主体多元化,以刷单平台的运作模式为核心,可以将其分为中介模式和承揽模式两种经营模式。考虑到线上经济的特殊性,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线上经济形态下,“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并不必然是暴力的,反向刷单行为属于采用平和手段破坏了线上店铺的经营。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不限于有形财物的物理价值和物理完整性,还包括无形的财物的效用价值,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减损了线上店铺的效用价值。刷单平台的经营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应当根据刷单平台的经营模式区分看待:在承揽模式下,刷单平台的经营行为可能违反《网络诽谤解释》第7条而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加之,刷单平台的经营行为可以属于非法经营罪四种行为类型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以承揽模式经营的刷单平台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在中介模式下,由于缺乏前置法规的违反性,因此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从共同犯罪的视角来看,有刷单需求的经营者,也就是刷单的发起人在整个行为链路中是 “起重要作用的共同正犯”,因此刷单平台在反向刷单案件中还可能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帮助犯。
关键词:刷单炒信;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
目 录
一、刷单炒信案件入刑情况 5
(一)刷单炒信案件的行为模式 5
(二)刷单炒信案件的罪名适用 7
二、刷单炒信行为刑事责任定性之争议 8
(一)反向刷单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9
1.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 9
2.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10
(二)不同经营模式下对刷单平台的刑事追究 11
三、刷单炒信案件中的共犯问题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