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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现代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已由“父母本位”向“子本位”转变。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立法中存在着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狭窄、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缺陷,难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涌现的多类型探望权主体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立足点,明确未成年人的绝对权利主体地位,不仅为拓展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提供依据,也有助于实现探望权的立法初衷,达成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
目 录
一、我国现行法关于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 4
(一)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立法现状 4
1、2001年《婚姻法》之规定 4
2、《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增减 4
3、《民法典》之规定 4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局限性 4
1、权利主体范围狭窄 4
2、义务主体范围不明确 5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探望权纠纷主体 5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诉 6
(二)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别居父母要求探望子女之诉 7
(三)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求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诉 7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学术争议 7
(一)探望权的概念 8
1、广义探望权 8
2、狭义探望权 8
(二)探望权的性质 8
1、亲权说 8
2、身份权说 9
3、关系权说 9
(三)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争议 9
1、否定论 10
2、肯定论 10
四、完善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立法思考 10
(一)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 10
(二)扩大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 11
1、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主体地位 11
2、保障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别居父母的探望权 12
3、承认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 12
(三)界定探望权义务主体范围 13
1、确定代抚养人与其他共同生活人员的协助义务 13
2、规定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义务 13
3、明确未成年子女不是义务主体 13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