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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改革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由学理渐渐进入社会实践之中,因此社会现实需求和法律发展建设在行政合同法制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的行政合同理论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方面在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上借鉴德国行政契约理论。另一方面一般认为我国法理通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和救济等理论方面则是借用的法国模式,但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然存在争议,以至无法出现统一标准,难以认定行政合同的内涵与外延。本文结合行政合同目的论和主体论,汲取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以主体的法定性、主体地位差异、以行使公权力为前提、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行为依据且适用行政法规范等五点要素构建我国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目 录
一、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概述 4
(一)我国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概况 4
(二)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认定标准 4
(三)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的认定标准 5
(四)我国行政合同认定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6
二、域外国家与台湾地区的行政合同认定标准 7
(一)台湾地区行政合同认定标准中的双阶段理论 7
(二)德国行政合同认定标准中的“契约目的论” 7
(三)日本行政合同认定标准中“法的权力说”和“法的利益论” 8
(四)法国行政合同认定标准中的“公务理论” 9
(五)英美法国家中的政府合同与采购合同 10
(六)域外与台湾地区行政合同认定标准的启示 10
三、我国行政合同认定标准的构建 11
(一)行政合同认定标准构建的核心五要素 11
(二)行政合同认定标准构建的四个辅助性方面 11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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