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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缓制度的存在一直是备受争议的,众多学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呆板的、界限模糊的,基于这样的理由认为:1、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要在考验期内犯罪,便要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才能展现刑法的威慑力;2、过于呆板的考验期,很难达到死缓设立时的目的;3、死缓制度是众多犯罪分子与审判者的避风港,其充分利用死缓制度的模糊性来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便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缓制度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提高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2、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3、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终身监禁。 关键词:死缓;情节恶劣;死缓考验期;终身监禁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死缓制度的概念、性质-4 (一)死缓制度的概念-4 (二)死缓制度的性质-4 二、对死缓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质疑-5 (一)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 (二)“一刀切”的死缓考验期-6 (三)死缓制度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风港”-6 三、死缓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探讨-7 (三)《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死缓制度修改内容讨论-7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8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理解-8 (2)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实践-8 2、死缓考验期的重新计算-10 (1)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的理解-10 (2)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的司法实践-11 3、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终身监禁”-12 (1)对于“终身监禁”的理解-12 (2)终身监禁的司法实践-13 四、结语-14 参考文献-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