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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税主体税的确立是地方税体系完善的主要措施之一,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税收收入呈现不稳定的特征,其税收收入并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扬州市为例,扬州市的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存在的差距较大,因此扬州市需要确立地方主体税来完善地方税体系。本文首先理清主体税与地方税的基本概念,目前主体税的形式可分为单主体税与双主体税。因此需要对扬州市的地方税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例如地方税缺少税收立法权、事权与财权并不匹配的情况,以此来选择适合扬州市的主体税形式,即扬州市适合以“增值税+房地产税”的双主体税收的形式来完善地方税体系。 关键词:主体税 地方税 营改增 税收立法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4 (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4 1.研究背景-4 2.研究意义-4 (二)文献综述-4 二、地方税体系以及主体税的相关理论阐述-5 (一)地方税体系的相关概念-5 (二)地方税主体税的相关概念-5 (三)地方税主体税的形式-5 (四)地方税主体税选择的研究-6 1.主体税存在的必要性-6 2.地方税主体税选择的原则-6 (1)税基具有稳定性和宽广性-6 (2)具有受益性-6 (3)便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6 三、扬州市地方税体系现行状况-6 (一)扬州市地方税体系-6 (二)扬州市地方税现状-7 1.扬州市税收收入情况-7 2.扬州市十年内税收收入分析-7 四、扬州市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探析-9 (一)缺乏地方税主体税种-9 (二)税收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9 (三)地方税体系缺少税收立法权-9 (四)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小-9 (五)增值税比重大但税收总额并不高-9 (六)事权与财权并不匹配-9 五、扬州市主体税可行性分析-10 (一)以单主体税形式确立扬州的主体税分析-10 1.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税种的利弊分析-10 2.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税种的利弊分析-10 3.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10 4.房地产税作为主体税的利弊分析-10 (二)构建以“增值税+房地产税”双主体税的地方税体系-11 (三)“增值税+房地产税”的相关配套措施-11 1.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11 2.赋予地方政府适量的税收立法权-11 3.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12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