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doc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梅花落 更新时间: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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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探视权。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义务主体是与其相对应的直接抚养方。探望权既是一种法定权利,又是一种人权。父母双方离婚并不会导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情消失,所以探望权存在的意义重大。探望权虽然已经写入法律规定,但是在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困难,例如执行具有反复性、缺少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执行方式单一、隔代探望没有确定的法律规定、对被探望的子女意见没有纳入考虑范围等。对于上述困难主要是因为探望权法律规定单一、笼统,主体范围狭窄,欠缺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扩大探望权主体、完善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对探望权进行更明确的规定等。促进探望权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其挥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关键词:探望权;隔代探望;儿童利益保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    言-1
一、探望权概述-2
(一)探望权的特征-2
1.探望权的主体-2
2.探望权具有法定性-2
3.产生时间是离婚后-2
4.探视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
(二)探望权的意义-2
二、探望权的执行现状-4
(一)基本探望权执行现状-4
(二)隔代探望的执行现状-4
(三)在探望权方面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现状-5
三、探望权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6
(一)基本探望执行难的原因-6
(二)隔代探望执行难的原因-7
(三)子女影响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7
四、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8
(一)扩大探望权主体-8
1.隔代探望-8
2.近亲属-9
3.子女本人-9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10
(三)明确探望权规定的内容-10
结    论-14
参 考 文 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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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上传会员 梅花落 对本文的描述:离婚后父母与子女无法共同生活,必然有探望的需求,目前法律虽然已经把探望权写进了法律,但是随着社会情况不断变化,逐渐发现了探望权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局限,以及法律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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