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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其中已被确诊或疑似感染者故意隐瞒自身情况,并随意出入公共场所未做好防护措施,或拒绝配合防疫部门的防控工作,在“两高两司”的《意见》中对这几种行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是其中的一种罪名。从《刑法》第330条来看,本罪是空白罪状,需要根据国家出台的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适用条件,但可以明确的是,第330条所规范的是甲类传染病,但新冠肺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属于乙类。虽然卫健委及时发布了文件将新冠肺炎认定为适用甲类传染病防治手段的乙类传染病,且有“两高两司”的《意见》提供支撑,解决了新冠疫情防控的一时之需。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仍需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更多突发性疫情,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肺炎疫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空白罪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1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述 1
(一) 概念 1
(二)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
(三)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2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3
(一) 新冠肺炎实际属于甲类传染病 3
(二) 传播严重危险无论原因都将定罪 3
(三) 责任要素划分需要主观方面合理裁量 4
(四) 疫情传播中因果关系的不同导致处置方式不同 4
四、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之下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及司法适用不足 4
(一) 立法不足 5
(二) 司法适用不足 6
五、 完善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策分析 7
(一) 立法方面完善 7
(二)司法适用方面完善 8
六、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