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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犯罪。该罪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基因技术的管理秩序和受试者、公众的生命健康及遗传安全;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或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一般主体,且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完整实现上述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由于该罪是情节犯,因此不存在犯罪预备和中止形态,如果行为人已经进入实行着手阶段,对法益已有现实威胁,则可以承认在满足“情节严重”条件下的犯罪未遂。正当的基因编辑、克隆胚胎行为往往限于基础研究以及在遵循相关标准和伦理规范下的治疗性克隆行为,从目前的法律设置来看:并不存在行政许可的“合法的”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行为的空间;即使基于紧急治疗的原因,也不可能成立正当的紧急避险。
关键词:基因编辑 胚胎 构成特征 未完成形态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概述 1
(一)罪名的概括 1
(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
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特征 4
(一)犯罪客体 4
(二)犯罪客观方面 4
(三)犯罪主体 6
(四)犯罪主观方面 6
三、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未完成形态 7
四、正当的基因编辑、克隆胚胎行为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