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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解决犯罪低龄化现象,近年来界内学者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引入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原则”等办法争论不休。我国仅仅依靠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考虑青少年生理发育情况、心理成熟状态与实际犯罪能力的关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基于此,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与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前者优势明显。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在已有的社会条件和法律条件下,有必要“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并合理地本土化适用,在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以此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低龄化。
关键词:犯罪低龄化 恶意补足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序论 1
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1
(一)“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概念 1
(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起源、发展 2
(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优势 3
三、“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本土化适用 4
(一)社会需求和法律条件 5
(二)对“恶意”的认定 6
(三)对“恶意”的证明 6
四、“恶意补足年龄”与未成年保护 7
(一)范围上的限制 8
(二)少年司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