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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仅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但是不在推广链接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隐性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目前不论在司法实务中还是在学术界都对其定性存在很大争议。相对于其他的竞争行为而言,隐性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和不易混淆性等特点。但是,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正当理由使用他人商标从而获取在消费者面前出现的机会并希望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以此来为自己赢得潜在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一般条款。若推广链接中对商品进行误导性描述或者涉及对商品信息的虚假宣传,也可以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对其进行规制。
目 录
一、竞价排名概述
(一)竞价排名的概念及其运行机制
(二)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类型
二、竞价排名中隐性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特征
(一)针对性强
(二)隐蔽性
(三)不易混淆性
(四)效益高
三、认定隐性使用他人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
(一)现有规制困境
(二)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判断标准
(三)以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为补充标准
(四)“搭便车”理论的认定路径
四、隐性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适用
(二)“一般条款”的适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适用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